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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4 02:42   来源:未知   阅读:

  www.hbo6.cn,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常住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浏览量:198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字大小:阜政办发〔2010〕44号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3.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1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1.4.2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3)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农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救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10)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2.3 应急指挥场所

  3.1.1 各级气象局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1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1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3.4.2 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省、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有1个县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事发地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省、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有2个县以上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省、市气象台站预报预警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极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市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或省内有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上设区市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Ⅲ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由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预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3.4.5 Ⅰ级预警。省内有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设区市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省气象局将气象灾害预警情况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决定启动Ⅰ级预警后,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4.1.2 Ⅲ级响应

  1)市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1)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县级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2)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部门通报。4.1.4 Ⅰ级响应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两级气象局所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两级气象局通报。4.1.5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4.5 气象灾害评估

  4.6.1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1 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Ⅰ级预警的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2 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Ⅱ级预警的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7.3 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7.4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1.1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5.1.3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 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1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1.1 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联网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 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3.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7.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2.2 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7.3 预案管理

  7.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7.3.3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2 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按照辽宁省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省、市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市、县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省、市气象台站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冷对打新实为博弈